马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寻衅滋事案 号(2018)豫0505刑初223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505刑初22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x卫),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安钢病退工人,现自由职业,籍贯河南省安阳市,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洲、苗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申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系安阳市殷都区钢一路北段马二烩面馆老板,2017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因一辆红色别克轿车停在马二烩面馆南侧,妨碍其夜里做生意,遂将自己的荣威轿车停在红色别克轿车后面,凌晨1时许当被害人张某去开车时,被告人伙同孟x翔(已判刑)以现场不让停车为由,与张某发生冲突,并用棍棒将张某打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左侧骨鹰嘴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调解书、谅解书;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邵某、高某、李某证言;同案犯孟x翔的供述;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经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马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x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