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钦钦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诈骗案 号(2020)浙0702刑初112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0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钦钦,女,1994年7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x艳,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起诉书、婺检一部刑变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钦钦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钦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下半年,x鹤、孙x华、程x硕(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蚂蚁网盟网络平台为依托,开发多个犯罪软件,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并以多种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分为一次团、二次团、急聘团等,其中一次团下设外宣部、培训部。外宣部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培训部分组接待并引导被害人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二次团负责引导被害人二次缴费升级为钻石会员;急聘团负责以激活费减半的名义引导未缴费的会员缴费成为VIP会员。
2018年5月2日至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x钦钦在该平台任外宣人员(账号倩蓉),在明知其所发布的广告为虚假广告的情况下,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在群聊中散发招聘兼职的广告,邀请周某、施某等不特定的网友成为“蚂蚁网盟”平台的会员并交纳会员费。其每邀请成功一个网友,便可从会员费中领取50元的提成获利。被告人x钦钦参与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期间,诈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2.4亿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x钦钦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钦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x钦钦有期徒刑三至七年。
被告人x钦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杨x艳、申思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钦钦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x钦钦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2、被告人x钦钦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x钦钦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x钦钦主观恶性不深,从事时间不长,量刑时应区别其他恶劣犯罪;5、提交村委会证明2份,证明被告人x钦钦离异、独自抚养孩子、家庭困难。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联盟数据、银行记录、同案犯起诉书、说明、村委会证明、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施某的陈述、被告人x钦钦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检查笔录、数据光盘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钦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钦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钦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 x
人民陪审员
蒋x云
人民陪审员
x 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 记员
褚x燕